明代大同巡抚对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发

引言

明代大同巡抚对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明代巡按御史制度萌芽于洪武年间,朱元璋废御史台,设立督察院后,为弥补按察司监察地方的空缺,频繁派遣监察御史巡按地方,称为巡按御史。此时巡按御史尚属临时派遣,并没有形成固定的制度。

巡按御史对大同巡抚的监察

永乐元年(),“遣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御史巡按地方才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巡按御史到地方巡视,也叫“御史分巡”,其人员从监察御史中挑选。

明代十三道监察御史的编制是人,每次到京师以外地方的巡按御史为21人,其中“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御史巡按的时限,一般为一年,即所谓“岁一更代”。

巡按御史的的设置根本上说是为了弥补地方监察机构的不足,因此其职能主要在监察地方政务及官员。

《明史》中记载了巡按御史的具体职能: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

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翦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凡朝会纠仪,祭祀监礼。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

上述史料表明,巡按御史的职责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考察、纠劾地方文武官员,举荐人才;断理冤狱,审录罪囚;照刷文卷和磨勘卷宗;监察庶政,存恤孤老,旌表孝义;督查仓库、税粮、户口、均平赋役等。

可以看出,巡按御史的职能与巡抚也有着很多重叠交叉的地方。因此具体施政中会引起不便和矛盾。嘉靖十一年(),都御史王应鹏奏言巡抚、巡按职掌十一事,督察院在覆奏中一一予以申明,以明确巡按、巡抚各自职责。

其议职掌条:一曰,巡抚都御史系抚安地方之官,凡关地方之事,俱听巡抚措置。巡按御史按临之处,据其已行之事,查考得失,纠正奸弊,务使民安政举而已,不必另出己见,多立法例。

二曰,巡按纠察一方之利弊,凡可以肃僚贞度者,莫非其责,至若文科之宾兴,武举之抡材,处决重辟,审录冤刑,吏农之参拨,功赏之纪验,则又御史之所独专者,巡抚官不得预焉,三曰,旧规各府州县等衙门问有死罪,招由如系自问及奉抚按批行者,俱申呈抚按照详,仍监候会审。

如奉巡抚及公差御史并布按二司及守巡等道批行者,止申呈原奉衙门照详,俱候巡按会审,四曰,据问刑条例,凡问充军系巡抚处有行者,巡抚定卫;巡按有行者,巡按定卫,五曰,抚按官遇有地方大事,及批定守巡等道并进表等项公差,官员旧规俱是会行其区处,目前常事与批委府州县等官署掌印信,亦皆会同而行。

六曰,奏报灾伤系巡抚之事,巡按御史止是核实,七曰,赈济之事,须专责巡抚会同司府州县备查仓廪盈缩,酌量灾伤重轻,应时撙节给散,巡按毋得轻听,前项好事,有司辄与准行。

如赈济失策听巡按纠举,八曰,考选军政系抚按职掌,九曰,公差都御史、御史职务各奉有专敕,一应兴革区处事宜抚按官毋得干预,其更调地方官员,俱听抚按区处。

十曰,提学御史进退人才奉有专敕,抚按官毋得干预,十一曰,凡遇军功不许巡按报捷,如无巡抚听领兵总兵官奏报,巡按止是纪验功次,以明赏罚。

巡抚与巡按御史的区别

关文发提出巡抚与巡按御史的区别有几方面:“巡按御史在编制上定员定额,辖区固定。巡抚人员不固定,辖区不规范;巡按级别较低,职权固定,属专职监察人员。而巡抚级别较高,职责广泛,总领一省;巡按由吏部推举,但须获得督察院同意,任期固定。巡抚由九卿会推,任期不定,向久任方向发展。”

而分析上述史料可以看出,巡抚与巡按御史的职掌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前者为执行者,后者为监察者。巡抚的职责重对在一地具体事务的管理,如奏报灾伤、佥点民壮、督调兵马。而巡按则侧重于对一地事务及官员的查考,如纠正奸弊、核实灾情,以弥补巡抚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缺陷,禆益军民。

巡按御史对大同巡抚的监察即体现在巡按御史的纠劾职能上。尽管自景泰四年后巡抚皆授宪职,但巡按御史与大同巡抚并无统属关系,纠劾奏举并不妨碍。

巡按御史可以对大同巡抚的各个方面进行参劾,例如劾奏大同巡抚失事、提督不严以及年老久病不堪任等。如成化二十年()二月,“山西阳和等卫草场火,凡焚草四万余束,巡按御史参奏总理粮储户部郎中高弼巡视不谨,巡抚右佥都御史郭镗提督不严之罪。命弼付巡按御史究问,镗姑置之”。

嘉靖二十年()十月,“巡按直隶御史谭学及南京科道官张永明、黄河等疏论,总督尚书樊继祖、巡抚都御史史道、陈讲、龙大有,总兵官王升等失事罪。上命通候纪功官勘明治之”。可见,巡按御史对于监察、制衡大同巡抚,防止其权力过大,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大同巡抚在任职过程中与宣大总督、大同总兵官以及巡按御史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衡。职能的交叉使得任一职官都受到多方制约,有效地避免了一方独大,同时遇事共同计议,互相配合,妥善地完成各自的任务,维护了中央集权统治。

不过官员之间相互制衡并非没有弊端,职能交叉重合必然会造成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相互构陷的情况,因此明廷也尽可能的厘定各职官的职权范围,使其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减少因职责重合、权责不清而对大同防御事业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大同巡抚的设立

大同巡抚的设立既有宏观背景,也与当时大同镇的内外形势密切相关。而无论是明朝“以文制武”政治的发展还是大同武将势力的膨胀、边防形势的严峻,都是明朝派遣大同巡抚整饬边防、监察地方的重要原因,从大同巡抚的设立也可以看出明朝对于边疆官员权力的控制以及中央集权的加强。

明代大同巡抚最初与宣府合并设立,期间几经分合,到成化年间官员最终定设,这一过程也反映了明朝巡抚制度不断调整和完善的历史过程。

大同巡抚共计任,人,通过对其籍贯、选任来源、在任时间、离任原因及去向的统计梳理和分析可见,大同巡抚的籍贯主要分布在北方邻近地区,其选任来源多为地方官员,尤其主要集中在布政使、按察使、巡抚等官员。

这表示明朝对于大同巡抚的任命十分重视,是否了解边疆事务以及拥有丰富的地方经验是选任大同巡抚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

大同巡抚在职时间普遍不长,且在不同的时期其平均任职时间不同。大同巡抚的离任原因中正常的迁转人数较多,因罪离任次之,因丁忧、生病等个人原因离任的较少。可以看出大同巡抚的任职时间及离任受到多方面的影响。

既包括明朝官员的整体迁转规律,也包括大同不同时期边防形势变化的原因。大同巡抚的职掌众多,即包括提督屯田、区画粮储、监察文武官员等明代巡抚共有的职能,也包括操练兵马、修理城池、节制武官等边方巡抚特有的职能。甚至拥有接待蒙古贡使,管理马市,处理明蒙双边事务的特殊职能。

这些职掌是随着大同巡抚的定设逐渐被赋予,这使得大同巡抚分割大同总兵权力,逐渐发展为大同最高军政长官,深刻的体现出明代以文制武政策的内涵。而大同巡抚在职期间也积极履行职能,赈济救灾,防御虏寇,努力减轻大同百姓经济负担,稳定社会发展,为大同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明代始终将制衡原则贯彻到大同巡抚的管理之中,大同巡抚设立的最初目的除了整饬边备,就是监察大同武官,对大同总兵官形成制约。而在其制约总兵官的过程中,同时也受到许多限制,大同总兵官、巡按御史以及宣大总督的存在,即是明廷在赋予巡抚权力时对其形成的多方制约。通过各官职之间的相互制衡,避免地方官势力的膨胀,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

结语

总而言之,明代大同巡抚作为巡抚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充分体现出明代巡抚共有的特征,也展示出了其特有的一面,这些共有和特有的特征对大同的防御事业以及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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